企业环保是“法律责任”而非“社会责任”
时间:2007-11-30 15:59:35 来源: 作者:
蔡红东
日前,在北京举行的一个为期三天的中外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上,无论是政府官员的主旨演讲,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企业家们的主题报告,都频频提及“履行企业社会责任,提升企业软实力”这一议题。相关背景是,我国相当一段时间里,实行的是高资本投入,高资源消耗,高污染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,造成了资金、能源的巨大浪费,付出了生产环境严重破坏的高昂代价。
为此,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会长王茂林强调了企业的“绿色”社会责任。他说:“现阶段,政府依靠经济杠杆与适当机制,实施环保成本内在化,推行绿色税收等制度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进行清洁生产。我们的企业必须树立、承担绿色社会责任的理念。平衡协调股东利益和环境公约的关系,只有这样走持续发展之路才是我们企业的正确选择。”
透过身份显赫的王茂林会长的这番讲话,我们不难看出,他完全误读了企业的“社会责任”。说严重点,他完全误导了参加此次会议的中外跨国公司的老总们。难怪国家环保总局在公布境内中外企业环境违法“黑名单”时,就有不少企业的老总“不服气”。连“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”的“一把手”都把环保当成了企业的“社会责任”,何况企业老总乎? 字串7
环保果真是企业的“社会责任”吗?非也!在我国,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。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保障人体健康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,也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赋予企业的使命。很显然,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,只是在“守法经营”,是“法律责任”,而不是什么“社会责任”。
不管教科书还是专家学者对“社会责任”这个名词的解释有多少个版本,但我以为都离不开诸如“做善事”、“做好事”之类。而这些“事”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必须由企业去做(大都由政府公共财政包揽)。环境保护则不同,它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做到的,做不到则要依法论处。轻则罚款,重则关门。这与企业的“社会责任”何干何系呢?因此,作为企业,在环境保护方面,我们首先想到的应该是“法律责任”。
别看现时有些环境违法企业逍遥法外,那只不过是我们有少数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出现了偏差而已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:“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、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,落实到每个单位、每个家庭。”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,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。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这么做,总书记要求我们这样做,为何我们却还在那里大唱高调、甚至还在“想做”与“不想做”之间作选择呢?! 字串1

为此,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会长王茂林强调了企业的“绿色”社会责任。他说:“现阶段,政府依靠经济杠杆与适当机制,实施环保成本内在化,推行绿色税收等制度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进行清洁生产。我们的企业必须树立、承担绿色社会责任的理念。平衡协调股东利益和环境公约的关系,只有这样走持续发展之路才是我们企业的正确选择。”
透过身份显赫的王茂林会长的这番讲话,我们不难看出,他完全误读了企业的“社会责任”。说严重点,他完全误导了参加此次会议的中外跨国公司的老总们。难怪国家环保总局在公布境内中外企业环境违法“黑名单”时,就有不少企业的老总“不服气”。连“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”的“一把手”都把环保当成了企业的“社会责任”,何况企业老总乎? 字串7
环保果真是企业的“社会责任”吗?非也!在我国,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。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保障人体健康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,也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赋予企业的使命。很显然,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,只是在“守法经营”,是“法律责任”,而不是什么“社会责任”。
不管教科书还是专家学者对“社会责任”这个名词的解释有多少个版本,但我以为都离不开诸如“做善事”、“做好事”之类。而这些“事”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必须由企业去做(大都由政府公共财政包揽)。环境保护则不同,它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做到的,做不到则要依法论处。轻则罚款,重则关门。这与企业的“社会责任”何干何系呢?因此,作为企业,在环境保护方面,我们首先想到的应该是“法律责任”。
别看现时有些环境违法企业逍遥法外,那只不过是我们有少数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出现了偏差而已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:“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、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,落实到每个单位、每个家庭。”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,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。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这么做,总书记要求我们这样做,为何我们却还在那里大唱高调、甚至还在“想做”与“不想做”之间作选择呢?! 字串1
上一篇:
发改委低调行事 大幅上调天然气价格
下一篇:
WiMax不能代替3G的原因

文章评论
共有 0位读者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